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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組織條例 第2條

本所掌理左列事項: 一、中醫藥之研究及實驗: (一) 中醫理論之研究。 (二) 中醫運動醫學、針灸與氣功之理論及應用之研究。 (三) 中醫臨床各科之研究。 (四) 中醫藥臨床效果之評估。 二、中藥與藥用天然物之鑑定、品質選汰、種源保存、人工栽培及組織培 養。 三、中藥與天然物活性成份之分離、純化鑑定、化學修飾及人工合成。 四、中藥與天然物之藥理、毒理學之研究及實驗。 五、中藥與天然物生化合成及分子藥理學之研究。 六、中藥與天然物對免疫及有關疾病防治機制之研究。 七、中藥方劑與製劑之研究、開發及實驗。 八、實驗結果與研究資料之資訊化。 九、中醫藥研究及專業人員之培訓。 十、其他中醫藥之研究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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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本所設中醫基礎醫學研究組、中藥及天然物研究組、藥物化學研究組、中醫藥臨床醫學研究組、資訊組,…第4條本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營繕、事務、財產保管、研考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第5條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亦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第6條本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組長五人,由研究員或技正兼任;秘書一人,技正二人或三…第7條本所置研究員及副研究員二十人至三十人,助理研究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第8條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第9條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第10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第11條本所因業務需要,得聘請對中國醫藥富有研究及經驗之專家為顧問,為無給職。第12條本所為學術研究及實驗之需要,得設中醫醫院或中醫診所,並得與各院校、教學醫院及有關機構合作。前…第13條本所辦事細則,由本所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第14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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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