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組織條例 › 第6條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組織條例 第6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組長五人,由研究員或技正 兼任;秘書一人,技正二人或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編輯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六人至八人,科員五人 至七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三人,科員二人職 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 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 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組織條例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