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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組織條例 第5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 等,亦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之資格聘任;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職 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亦得由研究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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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