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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6條

政府機關為緊急性或臨時性之公務或公共使用需要,經文化中心同意者, 得借用其公有財產,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如屬土地,並不得供建築使 用。 前項借用應訂定書面契約,載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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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