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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7條

文化中心公有財產經借用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查明原因隨時收回: 一、借用原因消失。 二、於原定用途外,另供收益使用。 三、擅自供由他人使用。 四、其他違反借用契約時。 五、文化中心因業務需要收回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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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