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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9條

文化中心管理之國有財產,應定期編造國有財產增減表、結存表及財產目 錄總表,陳報監督機關審核後,轉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其他公有財產, 應依地方公產管理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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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