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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8條

文化中心公有財產得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其出租之對象及方式規定如下 : 一、出租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 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曾於國內外公開場合擔任演出者。 (二) 在我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登記立案,且具備辦理演藝活動資格 之表演藝術團體、公司或基金會。 (三) 經監督機關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登記立案之大專校院或設有表演 藝術類之相關學校。 二、出租方式應由符合前款所定資格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文化中心審 核通過後,以書面訂定租賃契約,載明租金、租賃期限、違約責任及 雙方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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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