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中心公有財產得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其出租之對象及方式規定如下
:
一、出租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 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曾於國內外公開場合擔任演出者。
(二) 在我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登記立案,且具備辦理演藝活動資格
之表演藝術團體、公司或基金會。
(三) 經監督機關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登記立案之大專校院或設有表演
藝術類之相關學校。
二、出租方式應由符合前款所定資格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文化中心審
核通過後,以書面訂定租賃契約,載明租金、租賃期限、違約責任及
雙方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