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處務規程 › 第13條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處務規程 第13條

臺灣國樂團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樂演出之規劃、製作及排練。 二、國樂研究、宣傳行銷、教育推廣、國際及兩岸交流。 三、國樂曲目創作、改編及資料蒐集、典藏、管理。 四、團員之甄選、評鑑、考核及人才培育。 五、其他有關臺灣國樂團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處務規程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