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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處務規程 第14條

臺灣音樂館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灣音樂之調查、研究、採集、保存、維護、傳承、出版之研擬及推動。 二、音樂圖書視聽資料之典藏、採編、管理及諮詢服務。 三、音樂創作人才培育計畫之研擬及推動。 四、臺灣音樂授權交流平台之規劃及推動。 五、國際與兩岸音樂交流合作事務之研擬及推動。 六、其他有關臺灣音樂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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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