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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處務規程 第4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團、館: 一、綜合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劇藝發展組,分三科辦事。 三、營運推廣組,分三科辦事。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會計室。 七、國光劇團,分三科辦事。 八、臺灣豫劇團,分二科辦事。 九、臺灣國樂團,分二科辦事。 十、臺灣音樂館,分二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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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