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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2條

各大學應於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遴選新任校長報教育部聘任。 遴委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以單數組成,由學校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學校代表:由學校校務會議推選,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依學校組織規程或其他相關規定推薦,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三、教育部遴派之代表:前二款以外之其餘委員。 前項各款代表於推選(薦)或遴派時,應酌列候補委員。第一款學校代表應包括教師代表,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遴委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同一人連續受聘擔任同一學校之遴委會委員,以一次為限。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擔任之次數,不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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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遴委會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執行下列任務:一、決定候選人產生方式。二、決定遴選程序。三、審核候選…第4條學校應於聘任遴委會委員次日起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遴委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召集…第5條遴委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或提供資料。第6條候選人應於參加遴選之表件揭露下列事項:一、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大學校長資格之學經歷。二、…第7條遴委會委員為校長候選人者,當然喪失委員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遴委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一…第8條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應解除職務之遴委會委員參與決議者,該遴委會之決議當然違背法令而無效。前條第…第9條遴委會就下列事項應單獨列案逐案審查,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作成決議:一、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與第…第10條校長遴選過程,在遴選結果未公布前,參與之委員及有關人員應嚴守秘密。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遴委會…第11條校長就任前之遴選爭議,遴委會應於三個月內作成決議確實處理之;校長就任後之爭議,由教育部處理。…第12條遴委會委員為無給職。第13條遴委會執行本辦法相關事項所需之經費,由學校相關經費支應。第1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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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