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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3條

遴委會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執行下列任務: 一、決定候選人產生方式。 二、決定遴選程序。 三、審核候選人資格。 四、選定校長人選由學校報教育部聘任。 五、其他有關校長遴選之相關事項。 遴委會應就二人以上之合格候選人審議,始得選定校長人選。 學校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組成工作小組,協助遴委會執行第一項所定任務(包括遴選作業細節性規定之擬訂、候選人遴選表件資訊揭露及資格之初審、遴選程序進行、法規諮詢及其他遴委會所提協助事項)。 學校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相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一、前條與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遴委會組成、解散、重新組成與委員產生及遞補方式。 二、前項所定工作小組之組成、任務及相關運作程序。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學校已依修正前規定組成遴委會進行校長遴選作業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遴委會委員為校長候選人者,當然喪失委員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遴委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一…第9條遴委會就下列事項應單獨列案逐案審查,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作成決議:一、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與第…第11條校長就任前之遴選爭議,遴委會應於三個月內作成決議確實處理之;校長就任後之爭議,由教育部處理。…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各大學應於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遴…第4條學校應於聘任遴委會委員次日起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遴委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召集…第5條遴委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或提供資料。第6條候選人應於參加遴選之表件揭露下列事項:一、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大學校長資格之學經歷。二、…第7條遴委會委員為校長候選人者,當然喪失委員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遴委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一…第8條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應解除職務之遴委會委員參與決議者,該遴委會之決議當然違背法令而無效。前條第…第9條遴委會就下列事項應單獨列案逐案審查,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作成決議:一、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與第…第10條校長遴選過程,在遴選結果未公布前,參與之委員及有關人員應嚴守秘密。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遴委會…第11條校長就任前之遴選爭議,遴委會應於三個月內作成決議確實處理之;校長就任後之爭議,由教育部處理。…第12條遴委會委員為無給職。第13條遴委會執行本辦法相關事項所需之經費,由學校相關經費支應。第1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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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