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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7條

遴委會委員為校長候選人者,當然喪失委員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遴委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一、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二、與候選人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關係。 遴委會委員有依前條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與第三項規定應揭露之事項及依前條第四項規定自行揭露之事項者,應提遴委會討論,作成是否解除委員職務或迴避之決議。 遴委會委員有應解除職務之事由而未解除職務,或有具體事實足認遴委會委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教育部得以書面送交學校轉請遴委會議決;候選人或遴委會委員並得以書面舉出其原因及事實,向遴委會申請解除其委員職務。遴委會議決解除職務前,應給予該委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遴委會委員喪失資格或經解除職務所遺職缺,按身分別由學校依第三條第四項訂定之遞補方式規定遞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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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條遴委會就下列事項應單獨列案逐案審查,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作成決議:一、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與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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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