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6條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6條

候選人應於參加遴選之表件揭露下列事項: 一、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大學校長資格之學經歷。 二、聲明未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消極任用資格。 三、學位論文名稱及指導者姓名。 四、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前三年內,曾擔任營利事業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 五、其他經遴委會決議應揭露之職務、關係或相關事項。 遴委會委員與候選人間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遴委會揭露: 一、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二、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三、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前三年內,曾同時擔任同一營利事業董事、獨立董事或監察人。 四、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前三年內,曾同時擔任同一營利事業決策或執行業務之職務。 五、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前三年內,曾同時任職於同一機關(構)學校,且曾有聘僱或職務上直接隸屬關係。 六、其他經遴委會決議應揭露之職務、關係或其他相關事項。 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後至遴定校長人選前,候選人或遴委會委員有前二項規定應揭露之事項,亦應向遴委會揭露。 遴委會委員與候選人間有前二項所定應揭露情形以外之事項,得自行向遴委會揭露。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各大學應於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遴…第3條遴委會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執行下列任務:一、決定候選人產生方式。二、決定遴選程序。三、審核候選…第4條學校應於聘任遴委會委員次日起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遴委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召集…第5條遴委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或提供資料。第7條遴委會委員為校長候選人者,當然喪失委員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遴委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一…第8條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應解除職務之遴委會委員參與決議者,該遴委會之決議當然違背法令而無效。前條第…第9條遴委會就下列事項應單獨列案逐案審查,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作成決議:一、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與第…第10條校長遴選過程,在遴選結果未公布前,參與之委員及有關人員應嚴守秘密。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遴委會…第11條校長就任前之遴選爭議,遴委會應於三個月內作成決議確實處理之;校長就任後之爭議,由教育部處理。…第12條遴委會委員為無給職。第13條遴委會執行本辦法相關事項所需之經費,由學校相關經費支應。第1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5條看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