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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8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應解除職務之遴委會委員參與決議者,該遴委會之決議當然違背法令而無效。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以外應解除職務之遴委會委員參與之決議效力,遴委會應於委員遞補後開會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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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