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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9條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9條
遴委會就下列事項應單獨列案逐案審查,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作成決議: 一、依
第三條
第一項第三款與第四款規定審核候選人資格及選定校長人選。 二、依
第七條
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作成解除委員職務或迴避之決議。 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議決應解除職務之遴委會委員參與決議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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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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