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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18條

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應擬訂年度稽核計畫,經校長同意後實施。 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執行稽核任務,應獨立超然,並得視任務需求,請校內相關單位提供必要之資料以供查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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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