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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20條

稽核人員執行任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校務基金之執行有缺失或異常事項,故意隱匿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 二、怠於行使職權,致稽核效能不彰。 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稽核人員違反前項規定者,校長應命其限期改善,必要時,得懲處或調整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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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