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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25條

學校應以中長程發展計畫為基礎,擬訂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教育績效目標。 二、年度工作重點。 三、財務預測。 四、風險評估。 五、預期效益。 六、其他。 前項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應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於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報本部備查。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財務預測,指學校預測未來三年資金來源、用途及可用資金變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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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