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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24條

學校辦理校長續任,應將校長上任後學校歷年校務基金執行情形、可用資金變化情形及開源節流計畫執行成效,併同校長續任評鑑結果報告書,以適當方式提供學校組織規程所定之校長續任同意權人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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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