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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21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缺失或異常事項,指下列情事: 一、校務基金之執行不符合相關法令或學校規章。 二、校務基金之執行未達績效目標。 三、校務基金之相關作業程序未能發揮其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 四、年度決算實質短絀。 五、賸餘或可用資金有異常減少。 六、開源節流計畫之執行未具成效。 七、其他缺失或異常事項。 前項第四款所稱年度決算實質短絀,指學校年度收支餘絀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須調整加回國庫撥款購置資產所提列之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後,仍為短絀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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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