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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28條

學校校務基金之執行情形應公開透明,並依下列規定,公告於校務基金公開專區: 一、前三季於每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 二、第四季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 前項應公開透明之資訊,包括截至當季止之可用資金變化情形及支出用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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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