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 第19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19條

稽核人員執行任務,除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規定外,對於以前曾服務之單位或執行之業務,於三年內進行稽核作業者,亦應自行迴避。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