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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復興劇藝實驗學校組織規程 第12條

本校校長及教職員之任用,除校長由教育部派任及會計、人事人員、軍訓 教官、護理教師另有規定外,其餘教職員依法令規定由校長聘派後,報請 教育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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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