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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復興劇藝實驗學校組織規程 第15條

本校設左列各種委員: 一、訓育委員會:由校長、處、科、室主任、軍訓教官及導師若干人組成 之,校長為主任委員,訓導主任為秘書,研討訓導等事項。 二、輔導工作委員會:由校長、處、科、室主任、輔導教師、軍訓教官、 輔導員二人 (男女各一) 及醫師或護士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 者蒞會指導,校長為主任委員、輔導教師為執行秘書,研討輔導工作 等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三、顧問委員會:邀請校外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之,校長為主任委員,研 討學校發展、教材、實習演出及學生未來就業等事項,每學年至少開 會一次。 前項各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校外受聘之委員與會時得支給出席費與 交通費。 四、本校視實際需要,必要時得設其他委員會,其組織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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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