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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復興劇藝實驗學校組織規程 第8條

本校各處、科之下各組各置組長一人,除生活輔導組長得由軍訓教官兼任 外,總務處各組組長得由職員擔任,其餘各組組長均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 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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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