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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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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辦事細則 第4條
副工程師輔佐分臺長處理分臺工務事項,其職掌如下: 一、分臺年度工務業務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分臺、轉播站及發射臺廣播機器及相關設備之裝置、操作、維修及調 整。 三、分臺工務人力調度、機務班務編排、緊急搶修等事項。 四、分臺電腦運作、資訊自動化等事項之督導。 五、廣播設備研究改進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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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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