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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辦事細則 第7條

助理工程師(甲種分臺適用)之職掌如下: 一、協助分臺年度工務工作計畫之推展。 二、協助分臺、轉播站及發射臺廣播機器及相關設備之裝置、操作、維修 及調整。 三、輪值分臺、轉播站、發射臺機務班務。 四、廣播設備研究改進之擬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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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