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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辦事細則 第6條

採訪員之職掌如下: 一、地方新聞、資料之採訪、撰稿、錄音、編輯、播報等事項。 二、各級政府(教育)機關、學校、社會機構、學術團體、社團等之新聞 連絡人。 三、新聞及社教節目之製播。 四、反映民情、分臺節目政策之建議及聽眾服務等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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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