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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辦事細則 第9條

播音員之職掌如下: 一、製作及主持分臺各項社教節目。 二、支援學校廣播社團師資及訓練。 三、各項社教節目資料蒐集、整理、建檔。 四、辦理節目推廣及聽眾服務等事項。 五、兼辦分臺行政管理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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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