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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 第1條

國立歷史博物館 (以下簡稱本館) ,依社會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設立,隸 屬教育部;掌理歷史文物及美術品之採集、保管、考訂、展覽、推廣教育 及有關業務之研究發展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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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