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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編譯館組織條例 第11條

國立編譯館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助理員一人,均委任。依人事管理條例之 規定,掌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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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