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立編譯館組織條例 › 第8條

國立編譯館組織條例 第8條

館長綜理館務,秘書承館長之命,處理文書及其他交辦事務,組主任及委 員會主任委員分掌各該組會事務;編纂、編審、副編審、助理編審及特約 編審分擔各組、會指定之編譯、審查工作、幹事、助理幹事分任組會事務 。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國立編譯館組織條例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