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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編譯館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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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編譯館組織條例 第8條
館長綜理館務,秘書承館長之命,處理文書及其他交辦事務,組主任及委 員會主任委員分掌各該組會事務;編纂、編審、副編審、助理編審及特約 編審分擔各組、會指定之編譯、審查工作、幹事、助理幹事分任組會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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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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