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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編譯館組織條例 第6條

國立編譯館置編纂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編審二十人至三十人,副編審二十 五人至三十五人,助理編審三十人至四十人,特約編審五人至十人,均由 館長聘任,呈報教育部備案;秘書一人,薦任;幹事、助理幹事各十人至 十五人,均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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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