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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編譯館組織條例 第4條

凡國內學者自行編譯之圖書,合於第二條各款之規定,經國立編譯館審查 採用者,得由國立編譯館給予版稅酬金或獎金。 前項版稅酬金獎金規則,由國立編譯館擬訂,呈請教育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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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