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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編譯館組織條例 第3條

國立編譯館承教育部之命,得審查左列圖書、儀器、標本: 一、關於學術專著。 二、關於教科及參考圖書。 三、關於社會教育圖書。 四、關於教科用標本、儀器及其他教育用具。 前項審查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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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