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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處務規程 第12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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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第3條本館設下列組、室、中心:一、研究典藏組。二、展示教育組。三、遺址發展組。四、秘書室。五、人事…第4條研究典藏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臺灣與周邊地區史前文化、原住民、南島語族相關文物資料之研究、採集…第5條展示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臺灣與周邊地區史前文化、原住民、南島語族文物資料展示計畫之擬訂及…第6條遺址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臺灣東部考古遺址現地保存研究及發展。二、卑南考古遺址調查、發掘及…第7條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本館中長程計畫、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與重要會議決議事項之追蹤、管制…第8條人事室掌理本館人事事項。第9條主計室掌理本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10條南科館管理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臺灣西南地區考古遺址出土文化資產之研究、採集整理、典藏管理及…第11條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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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