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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 第10條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第10條
本部得以本評鑑結果及學校改進結果列為追蹤輔導及編列年度預算補助之依據。 本部對本評鑑成績優異之學校,酌予獎補助相關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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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立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3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三年後,每三年至五年辦理一次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
第4條
為辦理本評鑑,本部得自行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為之。前項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
第5條
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實施本評鑑時,應著重本基金經營管理之能力、合理教育資源…
第6條
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依前條第二項各款評鑑項目之性質,細分成評鑑指標,並…
第7條
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依下列原則及程序,辦理本評鑑:一、組成評鑑小組,統…
第8條
本部組成評鑑小組時,由本部部長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並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
第9條
學校應將評鑑結果及所列建議事項,納入重大校務改進事項,限期研提具體改善措施,並將改善結果函報…
第10-1條
本評鑑得併入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所定學校評鑑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所定特殊教育評…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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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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