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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第6條

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依前條第二項各款評鑑項目之性質,細分成評鑑指標,並以質量兼重方式評定之。 前項評鑑指標、評鑑基準,由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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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