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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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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第8條
本部組成評鑑小組時,由本部部長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並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 應指定一人代理。 本部評鑑小組會議經委員總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 本部評鑑小組委員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學校、機關代表擔任委員者,其任期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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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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