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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第5條

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實施本評鑑時,應著重本基金經營管理之能力、合理教育資源之分配及運用績效,以提昇教育品質。 本評鑑應包括之項目如下: 一、學校經營目標及經營計畫。 二、基金管理及學校組織運作。 三、基金運用、預算編製及執行之績效。 四、財務收支及財產管理績效。 五、其他與學校校務基金運用績效相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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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