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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 第4條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第4條
為辦理本評鑑,本部得自行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為之。 前項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核准立案之全國性學術團體或專業機構。 二、有專業客觀之評鑑實施計畫,包括足夠之評鑑領域專家學者、完善之評鑑委員遴選與培訓制度、足夠之專兼)任行政人員與健全之組織及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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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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