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籍法施行細則 › 第11條

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外國人申請歸化,未能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者,至遲應於屆期三十日前檢附已向原屬國申請喪失原有國籍之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展延。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國籍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