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籍法施行細則 › 第9條

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我國國民之配偶,依本法第三條第五條規定申請歸化,其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為依親者,得免附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證明文件。 我國國民之配偶,依本法第三條第五條規定申請歸化,與我國國民婚姻關係持續三年以上者,得免附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證明文件。 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其申請歸化,得免附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證明文件。 依本法第三條第五條規定申請歸化,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所得、動產或不動產資料,得由戶政事務所代查。 依本法第三條第五條規定申請歸化者,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證明文件已登錄於戶政資訊系統國籍行政作業者,得免附。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國籍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