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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撤銷國籍之喪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喪失國籍許可證書。 二、原擬取得該外國國籍之政府所核發之駁回、同意撤回其申請案或其他未取得該國國籍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前項第二款未取得外國國籍之事實,經內政部認有查證之必要時,得轉請外交部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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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