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籍法施行細則 › 第19條

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各該機關,指有權進用該公職人員之機關。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之規定,於外國人取得我國國籍,仍保留外國國籍者,亦適用之。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所列職務之人員,由各該管主管機關認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國籍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