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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所稱無國籍人,指任何國家依該國法律,認定不屬於該國國民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認定為無國籍人: 一、持外國政府核發載明無國籍之旅行身分證件。 二、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泰國、緬甸、印尼、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持有載明無國籍之外僑居留證。 三、其他經內政部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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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