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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主計人員任職管制辦法 第4條

前條管制人員之任期規定如左: 一、將官及重要軍職人員,按現行職期調任規定辦理。 二、校級正副主官 (主管) 任期二年,期滿得留任一年,工作績效優良或 特殊情況得再留任一年,以四年為限。 三、駐美國防採購組主計人員,任期三年,如工作成績優良,報經本部核 准者,得留任一年,以四年為限。 四、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美辦事處軍事協調組行政官 (辦理留學經費) 任期二年,如工作成績優良,得留任一年,以三年為限。 前項人員之任期,如因業務需要或工作不力,得實施不定期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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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