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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主計人員任職管制辦法 第7條

未納入第三條管制範圍主計人員之任職與調職,由各該單位主計主官 (管 ) 建議,仍按現行規定權責核定發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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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