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主計人員任職管制辦法 › 第5條

國軍主計人員任職管制辦法 第5條

作業程序: 一、第三條第一款主計職務人員之任免,由本部主計局統一檢討後,建議 人事參謀次長室,簽呈核定按權責發布,其應呈報總統核定者,依規 定程序任免,屬部本部者,由本部人事室比照辦理。 二、第三條第二款第二目各總部實施管制人員,由各總部人事主管單位統 一檢討後,建議人事主管單位簽呈核定按權責發布。 三、未列入前兩款管制人員,為配合管制人員之運用,得協調各該主管單 位併案建議調任。 四、各總部實施管制人員之任免,應由各總部主計主官列報國防部主計局 登記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國軍主計人員任職管制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